瀧橒企業顧問中心
員工試用期表現差,如何合法請他離開?
在試用期內合法解雇表現不佳的員工,雇主需提前通知並支付資遣費,除非能證明員工極度不適任。雇主應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解雇決定,並確保試用期員工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權益。建議在入職時進行書面約定,以避免未來爭議。遵循《勞動基準法》規定,能有效預防勞資糾紛,保障企業及員工的合法權益。

前陣子收到一封私訊
又是一位苦主老闆找我救命
原因就是許多中小企業主都超容易踩的地雷
【試用期】
【 員工試用期不適任 】
老闆們!
如果你以為試用期簽三個月合約
合約一到,表現不好就不轉正職人員
可以自動結束不續約
這是錯的!
只要你聘請員工
哪怕是試用期人員或是正職人員
只要請他離開
就要依法付資遣費和通報
甚至還要依據到職時間提前通知
當然,若是試用期間真的「非常不適任」
也要提出相對證明,才有理由不支付
不過這細節之多,大概又可以寫一篇了
勞基法就是這樣,細節很多
經常你認為這樣做就ok,其實只完成了冰山一角
甚至有些規範是模糊的,很難理解跟遵守
多數老闆覺得複雜,就隨便弄弄
直到接到政府「關心」,才知道事情大條了
但沒關係,我輔導過超過百家中小企業的勞資糾紛
對於盲點或常見問題在哪,早就熟門熟路
我特別開一堂「免費直播課」,來分享中小企業如何預防勞資糾紛
會將複雜的勞基法,用白話文說給你聽
把你容易遇到的勞資糾紛問題,都跟你說
內容很有料,不浪費你的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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