員工試用期表現差,如何合法請他離開?

在試用期內合法解雇表現不佳的員工,雇主需提前通知並支付資遣費,除非能證明員工極度不適任。雇主應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解雇決定,並確保試用期員工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權益。建議在入職時進行書面約定,以避免未來爭議。遵循《勞動基準法》規定,能有效預防勞資糾紛,保障企業及員工的合法權益。

前陣子收到一封私訊

又是一位苦主老闆找我救命

原因就是許多中小企業主都超容易踩的地雷

【試用期】

【 員工試用期不適任 】

老闆們!

如果你以為試用期簽三個月合約

合約一到,表現不好就不轉正職人員

可以自動結束不續約

這是錯的!

只要你聘請員工

哪怕是試用期人員或是正職人員

只要請他離開

就要依法付資遣費和通報

甚至還要依據到職時間提前通知

當然,若是試用期間真的「非常不適任」

也要提出相對證明,才有理由不支付

不過這細節之多,大概又可以寫一篇了

勞基法就是這樣,細節很多

經常你認為這樣做就ok,其實只完成了冰山一角

甚至有些規範是模糊的,很難理解跟遵守

多數老闆覺得複雜,就隨便弄弄

直到接到政府「關心」,才知道事情大條了

但沒關係,我輔導過超過百家中小企業的勞資糾紛

對於盲點或常見問題在哪,早就熟門熟路

我特別開一堂「免費直播課」,來分享中小企業如何預防勞資糾紛

會將複雜的勞基法,用白話文說給你聽

把你容易遇到的勞資糾紛問題,都跟你說

內容很有料,不浪費你的時間

勞基法-全國法規資料庫

瀧橒企業顧問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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