聽說已經沒有試用期了,那跟員工簽三個月合約,會被罰嗎?

根據勞基法,試用期已於1997年刪除,但雇主仍可與勞工約定合理試用期。試用期間,勞工享有與正職相同的勞健保、加班、休假權益,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。雇主終止契約須遵守資遣規定。「試用期7天內離職不發薪」屬違法行為。

的確,「試用期」已於民國86年刪除
現行勞基法並沒有試用期相關規定

但根據契約自由原則
雇主還是可以自行與勞工約定合理的試用期

比較要注意的是
試用期間的勞健保、加班、休假
甚至是離職制度
都必須與正職人員相同
薪水更是不能低於基本工資

「試用期工作不滿7天離職,不發薪水」

在外面常聽到
但這是完全錯誤且違法的行為

勞基法就是這樣,細節很多
經常你認為這樣做就ok,其實只完成了冰山一角
甚至有些規範是模糊的,很難理解跟遵守
多數老闆覺得複雜,就隨便弄弄
直到接到政府「關心」,才知道事情大條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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