的確,「試用期」已於民國86年刪除
現行勞基法並沒有試用期相關規定
但根據契約自由原則
雇主還是可以自行與勞工約定合理的試用期
比較要注意的是
試用期間的勞健保、加班、休假
甚至是離職制度
都必須與正職人員相同
薪水更是不能低於基本工資
「試用期工作不滿7天離職,不發薪水」
在外面常聽到
但這是完全錯誤且違法的行為
勞基法就是這樣,細節很多
經常你認為這樣做就ok,其實只完成了冰山一角
甚至有些規範是模糊的,很難理解跟遵守
多數老闆覺得複雜,就隨便弄弄
直到接到政府「關心」,才知道事情大條了
但沒關係,我輔導過超過百家中小企業的勞資糾紛
對於盲點或常見問題在哪,早就熟門熟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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